(十二)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 。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自愿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
(十三)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 。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住房需求 。
(十四)调整优化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和“温情救助”改革 。适应户籍及审批改革制度要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细化认定条件,提高救助时效 。加强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过渡与衔接,适当放宽相关准入条件,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探索市域范围内常住地申请,一城通办,推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落实低保等边缘困难群体救助政策 。制定完善政策意见,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确保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
(十五)进一步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和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 。根据《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婚姻、民族等各类人口信息的归集,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可信数据服务等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
四、健全完善“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
(十六)继续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进一步细化财政经费投入方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 。
(十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在当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区上一年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的分配考虑因素,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市镇的城镇功能体系,结合人、地、经济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划空间指标 。同时,结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变化情况,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十八)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三权”或者在获得合理补偿后交回集体组织,但不得以强行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证照齐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将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内容 。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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