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 四 )


(5)当期摇号选取的房号仅允许放弃一次,并由申请人签订放弃当期摇号声明,仅允许申请人再参与下期摇号一次,如下期再放弃,取消配售资格 。
(6)人才住房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等材料,会同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按规定要求缴纳房款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交易限制 。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或不按约定的期限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自自愿放弃申购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六)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证书上作出产权交易限制注记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产权交易限制自动解除 。权属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七)分配结果公布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招商型人才住房
(一)由区招商部门汇总各招商主体提交的企业申报人员名单,会同区组织部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人才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后,由实施机构实施分配 。
(二)实施机构根据区招商部门汇总的人才购房资格名单,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型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或配售型人才住房的配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的租金、售价,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第十六条 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我区人才住房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享受租赁型人才住房的人才或企业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 。
第十七条 本细则配售型人才住房执行实名制要求且仅限购买一套,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住房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人才住房租、售资格 。已出租、出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
对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 。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等操作办法可参照本细则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区其他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如与本细则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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