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
二、提供材料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
3、户籍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4、婚姻状况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5、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包括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表);
7、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包括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8、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9、其他相关涉及加分的证明材料请尽可能提供 。
三、受理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拍摄照片后,出具受理回执 。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 。
四、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职能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录入的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审核通过的做出评分并反馈系统 。
五、公布达标分值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
六、公示准入名单
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七、发放准入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
八、办理手续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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