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 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方案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点击查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公平、政策统一 , 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职责明晰、缺口分担 , 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省级统筹有序推进;坚持系统谋划、平稳衔接 , 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
(三)目标任务
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础上 , 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统一为依托、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2021年年底启动统收统支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 2022年逐步配套、规范完善 。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
(二)统一缴费政策
1.缴费比例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 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
2.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 , 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 , 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 , 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 , 按300%核定 。
(三)统一待遇标准
1.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 。以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金以省内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 , 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 。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比例自行调整 。
2.防失业促就业支出项目及标准 。按照国家及我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条件、流程 , 为参保失业人员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就业政策 , 为参保职工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
(四)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记录管理、待遇核发、转移接续、信息查询、资格认证、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 , 健全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制度 , 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
2.统一失业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参保登记、待遇核发、基金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集中管理信息系统 , 支持业务在网上经办、手机App办理 , 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 。
(五)统一基金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 。参保职工省内转换工作单位的 , 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即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 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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