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服务对象
(一)使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1.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
(3)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4)见义勇为者;
(5)享受40%救济对象 。
2.其它救助对象:县(市、区)各级政府审核的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参保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重度残疾人 。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四、办理流程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
经民政、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身份后,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全额资助参保 。
(二)其他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申报 。
五、申办资料
其他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0351-2377283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参保地县级医疗保障局;
2.电话查询:0351-2366741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
(3)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4)见义勇为者;
(5)享受40%救济对象 。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低收入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 。
四、办理流程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医疗救助对象持报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申报;
2.社区、村(居)委会收集材料后报送至街办乡镇政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办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办乡镇政府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核定救助金额后进行社会化发放 。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1.医疗救助对象持报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申报;
2.经社区、村(居)委会与街办乡镇政府审核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办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办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核定救助金额后进行社会化发放 。
五、申办材料
(一)共同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卡》;
2.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结算单,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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