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做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 , 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 , 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 ,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 , 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 遇行人横过道路的 , 应当避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 , 应当开启照明灯 , 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
《条例》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
13、《条例》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 , 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 , 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 , 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
1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 , 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 。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 ,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15、《条例》对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 , 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 , 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附省内各设区市过渡期具体日期) 。违反《条例》规定 , 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 , 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
16、《条例》在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 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
17、《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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