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处罚金额


南京垃圾分类处罚金额


个人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 , 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 , 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 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单位
【南京垃圾分类处罚金额】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收集、运输单位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 , 或者未保持其正常运行的;
(二)未建立台账 , 或者未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 。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未建立台账 , 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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