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全文( 三 )


第三章申购资格后续管理
第八条在提出申购申请至选房认购前,申购人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未及时办理的,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申请批次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申购人未能购买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再保留申购资格 。在今后房源推出时,申购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第十条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在完成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的,按如下处理:
(一)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时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视为双方均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本次购房资格丧失 。
第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份额的,受让人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 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规定转为商品住房,并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出售的,优先供应对象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办理 。
第十三条 申购人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申购人取得购房资格有异议的,可向申购人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所称本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执行 。
第十五条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五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安居区、特定安置区内及利用其他国有土地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经批准面向园区从业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管理和技术人才、安置对象等特定对象定向供应的,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
附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申购人登录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人填写申请时,系统将自动读取申购人在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包括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学历、学位、房产、人才绿卡等信息 。如申购人对读取的信息无异议,视同认可为申购人填写的信息,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异议的,申购人需按程序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核查更正后再提交申购申请;如在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信息的,须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以下申请材料:
1.婚姻证明:申购人婚姻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证明(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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