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审核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户口市内迁移和登记手续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差别化入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差别化入户人员购房政策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主迁人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第二章 申办市内迁移
第四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户口按下列条件在市内迁移:
(一)在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简称“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未满3年的,可在7个行政区内迁移 。
(二)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
第五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符合《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户口市内迁移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 。
第六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到户籍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 。
第七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未满3年的,只可在7个行政区内购置合法住宅房屋并办理户口市内迁移;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购置合法住宅房屋并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
第八条 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差别化入户人员,已经在本市拥有合法住宅房屋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按《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到其本市合法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
第九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时,应向迁入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区公安机关审核后予以迁移 。因申报要素缺失、错漏致使无法核查的,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审核、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的申报户口登记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
第十一条 申报人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的,由区公安机关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并由信用管理部门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经办理户口登记的,区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对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恢复原始登记,并由信用管理部门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
第十二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以户口登记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住宅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件,已编列正式门楼号牌,并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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