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三 )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
(七)征收范围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
四、关于征收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征收安置房的价格由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置房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项目实施征收时,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区位等因素给予评估价10%的价格优惠 。
除前款价格优惠外,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再增加不超过10%的征收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
五、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发放物业维修基金补助 。
实行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暂不给予发放物业维修基金补助,在安置房交付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与被征收人结算 。当合法(或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相等,直接扣除结清;当两者不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核算物业维修基金差额,并与被征收人结算,多退少补 。
六、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意见、勘测定界报告等相关文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
七、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2.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3.实施单位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
4.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5.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
八、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
(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5平方米 。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5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
(三)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超过5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项目建设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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