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等规定,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区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
(1)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
(2)设备迁移费用:
①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②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③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④空调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⑤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元/户;
⑥热水器(含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补助费:3000元/台;
⑦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
征收非住宅房屋设备迁移费用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征收项目周边地段安置房评估基准单价1.5‰的标准(保留小数点后1位),以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
征收安置房交房时,另给予3个月的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 。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给予补助费 。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给予补助费 。
以上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
4.低层、多层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安置房为11层(含)以下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8%与被征收人结算;12层(含)至18层(含)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6%与被征收人结算;19层(含)以上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 。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奖励时间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奖励期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成套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非成套(自建房)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计算搬迁奖励 。
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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