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四 )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5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5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5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
九、关于房地产交易案例查询的规定
征收决定作出后,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征收项目周边房地产交易案例,案例内容应包括交易地址、房号、楼层、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面积等情况 。
十、附则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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