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三条街道(园区)自行建设征收安置住房程序:
(一)项目启动阶段
1.征(用)地单位根据年度城建计划,会同街道(园区)编制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方案,填报申请表(附件1-1),报区房产局批准后,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 。
2.征(用)地单位确定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用地相关的技术参数 。
3.征(用)地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并报区房产局组织项目预测,确定户型面积,取得预测成果报告 。
4.建设基本信息纳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
(二)项目许可阶段
1.对列入征收安置住房的用地,征(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2.征(用)地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填写开工申请表(附件1-2),报区房产局备案 。
(三)建设施工阶段
1.征(用)地单位根据省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工期、资金拨付和建设要求等 。
2.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征(用)地单位是征收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相关配套施工单位等)各负其责,共同把关 。
【试行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3.市政配套施工:由街道(园区)、征(用)地单位牵头,召集相关专业管线、市政配套单位,在配套施工前进行统一协调,确定施工计划、处理相关矛盾,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衔接和配合,确保施工工期和交付期限 。
4.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标准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指导性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管 。
(四)验收交付阶段
1.工程竣工后,征(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各项分项专业验收手续,填报综合验收表(附件1-3),由区房产局组织综合验收,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组织分房和配售 。
2.街道(园区)上报征收安置住房拟配售人员名单,并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综合验收报告等,报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 。
3.街道(园区)按经区房产局审核备案的申购人名单,按交房或签订补偿协议先后顺序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并按照规定办理好房款结算、公共维修资金收缴及物业接管等手续 。
4.在交房过程中或交房后,如遇安置户的投诉反映,街道(园区)应会同征(用)地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并予以协调解决 。
5.征(用)地单位会同街道(园区),负责征收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6.住房分配后,街道(园区)负责将安置人员清册报区房产局备案,并填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四条街道(园区)自行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安置后剩余的房源,由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作为结构性短缺的补充 。有房源需求的单位提出申请调配房源,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80%的价格向房源剩余单位购买,相应费用列入安置对象所属项目成本 。
第十五条街道(园区)、征(用)地单位在征收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征收安置协议、安置房使用情况和剩余房源清单上报区房产局备案,并应对提供剩余房源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六条征(用)地单位应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会同街道(园区)将征收安置住房产权登记至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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