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缴 。同等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契税予以减免;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统一按相关规定收取 。
第三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征收安置住房项目中,可配套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比例的商业用房,以及不少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计入建设成本,由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产权持有并管理,不可上市销售,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收支平衡 。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安置住房分配出售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街道(园区)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分配出售后的征收安置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 。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
第二十一条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所需经费从公共维修资金中支付 。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
第二十二条已申购征收安置住房的人员,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将申购住房信息及时记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房产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纪委监委、审计局等督查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开展督查考核 。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擅自开工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待整改落实并报区房产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二十五条各街道(园区)应切实加强安置房源管理,及时做好征收安置协议归档、掌握安置房使用情况;剩余安置房源应优先保证本区域征收安置的需要,也可用于人才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除此之外需要使用剩余安置房房源的,应按照省市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房产局负责解释 。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已公示的征收安置房项目,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如江苏省、南京市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则遵照执行 。
附件:
1-1.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申请表(样表)
1-2.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开工情况一览表(样表)
1-3.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综合验收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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