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及流程一览


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及流程一览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部门名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
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示例样本)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
注:
(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
二、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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