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二 )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 ,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 , 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
(三)普通资助对象 。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 , 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 。资助面覆盖在园幼儿人数的10%(教育局核定规模数) 。具体受资助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
三、资助标准
参照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 制定我区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在读幼儿 , 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 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在读幼儿 , 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 即每人每学期750元 。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在读幼儿 , 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 即每人每学期150元 。
四、经费来源
对本办法资助对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
五、资助申请程序和提交资料要求
(一)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 。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15日内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 。
1.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 , 应提交以下材料(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
(1)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幼儿户籍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幼儿园受理儿童申请进行初审 , 再提交幼儿园资助工作小组审批 , 将享受学前资助金的儿童名单 , 在幼儿园门口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 拍照存档 , 公示无异议后 , 向区教育局汇总申报 。提交以下材料:
(1)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黄埔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2);
(3)黄埔区学前教育特殊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
(4)上述第1点的申报材料 。
3.幼儿园要将享受资助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学前教育资助子系统中 , 做好学前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
4.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完成后 , 将《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上述第1点的申报材料退回幼儿园存档 。
(二)符合资助条件(三)的资助对象 。于每年春季、秋季学期 , 家长根据幼儿园的通知 , 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 。
1.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 , 应提交以下材料(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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