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0日
失效时间:2023年10月9日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108号)、《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8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7]603号)等文件精神 , 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 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 , 保障我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资助原则
(一)“先执行 , 后补助”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 资助面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
(二)“先急后缓 , 分步推进”原则 。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 , 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幼儿 , 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 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 , 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 。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 , 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 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
二、资助条件
(一)优先资助对象 。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 , 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驻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
(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特殊资助对象 。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 , 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 , 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发票);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 , 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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