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


试行 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


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滨湖区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滨湖区“吾+”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按照滨湖区人才政策,结合本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设并纳入滨湖区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各类人才租售的住房 。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的人才安居住房只租不售 。
第三条 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才安居住房工作的开展;区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分类认定政策的制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及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人才安居工程相关资金的保障、管理和指导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安居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负责人才安居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供应、运营管理等工作 。
区发改、科技、工信、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配合做好人才安居住房的申请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人才安居住房按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配置,立足滨湖“一廊、四片区、多节点”产业发展格局和“五湾五城,拥湖发展”的战略空间布局,科学布局人才安居项目,优先保障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用人单位和人才需求 。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售对象为:《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滨A、滨B、滨C、滨D、滨E五类人才(其中滨E类人才仅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滨湖区人才安居保障单位库”中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型、骨干型人才 。
第六条 纳入“滨湖区人才安居保障单位库”的单位包括驻区高校及科研院所、注册在我区的上市公司、产值或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优质人才科创企业及相关领域重点企业等,具体名单由科技、工信、商务、文体旅游和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企业规模、产值和税收贡献等综合情况提供,并由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 。
第七条 申请租购人才安居住房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与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列入支持目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
(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
(三)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
第八条 本区人才安居住房可通过协商租售的方式出租、出售给人才 。同时,在满足本区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区政府、区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同意,剩余房源可优先面向区外人才租售,但不享受本区人才住房租购补贴 。
第三章 租购补贴标准
第九条 人才安居面积标准:《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中滨A、B类人才租购面积不超过150㎡,滨C类人才租购面积不超过120㎡,滨D类人才租购面积不超过90㎡,滨E类人才享受租房面积不超过60㎡ 。
根据人才需求,可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但超过租赁人才安居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金按市场价执行,具体由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根据人才住房项目和实际房源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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