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二 )


职工医保一档缴费标准: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 2%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1.不满 45 周岁的,按 1%划入;
2.45 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 1.3%划入;
3.退休(退职)后不满 70 周岁的,按 2%划入;
4.70 周岁以上的,按 2.3%划入 。
逾期欠缴: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
中断缴费:
1、月缴纳的人员中断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超过 3 个月的视为新参保,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足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以内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其门诊统筹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 。
2、按年缴纳的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未缴费的,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承认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 6 个月以内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其门诊统筹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 。
3、首次参保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不能补缴参保前的职工医保费 。
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保并产生缴费台账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欠缴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在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温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欠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 。
参保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医保费的,一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二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
整体参保的单位(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其新增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其新增的职工医保一档和二档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在连续缴费满 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 。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按月缴费的,在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待遇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 。
住院费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3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 元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 。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90%和 95%,个人分别自负 10%和 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不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部分,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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