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无法就业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除外);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基本生活救助 。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别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
(一)支出型低保救助 。
1.全额救助 。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给予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
2.差额救助 。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差额发放低保金 。
(二)支出型低保边缘户救助方式 。
对经认定的支出型低保或支出型低保边缘户,相应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享受困难家庭资助参保、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 。
第十七条教育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困难家庭助学范围,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项教育救助,并可作为各类学校、相关组织和机构给予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
第十八条住房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范畴,按照住房救助相关政策给予危房改造迁建、公租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保障措施 。
第十九条就业救助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帮扶 。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 。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分类分档给予救助 。
第二十一条慈善救助 。对经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转介给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由相关组织或机构因情施救和开展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
第五章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另行提供前6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三条对经扣减核算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办理条件的,按现行低保和低保边缘办理流程认定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救助政策 。
第二十五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1年,1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每6个月复核并动态管理 。对因纳入救助保障带来刚性支出减少、实际收入未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复核时予以酌情照顾,以确保此类家庭救助保障措施相对稳定 。
第二十六条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保期间有以下重大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道报告: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口新增、死亡、外嫁、收监、户口迁移等人员变化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新增就业、工作变动收入徒增、领取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获得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情况,家庭收入或财产明显增加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病愈康复、完成学业、自理能力改善等情况,家庭刚性支出减少或刚性支出扣减的原由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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