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因家庭人口变动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告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在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特殊个案,应组织民主评议,或由街道通过“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形式研究决定 。情况非常复杂或特殊重大问题,可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九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第三十条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骗取救助金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龙湾区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的通知》(温龙民〔2016〕101号)和《关于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温龙民〔2019〕19号)同步废止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另有规定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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