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 , 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 , 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 , 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 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 , 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浙江温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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