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迁入本县分为居住社保(就业)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
政策性落户
第十二条 经批准调入我县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三条 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温州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五条 经温州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六条 县内户口人员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城镇地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县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本县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亲友处;确无他处投靠的,可以凭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县无住房证明,将户口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
第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落户,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房屋坐落地址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迁入地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家庭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
注意: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温州永嘉政策性落户对象有哪些?】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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