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温州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 )


(二)完善退役军人医疗援助制度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 。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援助金额封顶线为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 。有条件的,应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参加政府引导的全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
(三)完善退役军人住房援助制度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四)完善退役军人教育援助制度 。完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就学资助政策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相关教育费用,发放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
(五)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援助制度 。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主就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 。为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且能够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无法通过市场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落实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符合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
(六)完善退役军人临时援助制度 。加强退役军人救助网络建设,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
(七)完善退役军人社会化援助制度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关心关爱、法律援助等《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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