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四 )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
第二十一条? 住房价值认定标准:
(一)新建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备案毛坯房总价为准,房屋装修价不纳入总价计算 。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住房价值应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应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
(四)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原商业贷款抵押物价值为准 。
第二十二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70% 。
(三)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
(四)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
第二十三条? 按还贷能力系数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50% 。
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
???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50%计算 。
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南宁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基本生活费为准 。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标准:
(一)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借款申请人如遇缴存基数调整,需待调整完毕且按新的缴存基数正常缴存后,方可按新缴存基数认定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不能认定缴存基数 。
(二)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基数等情况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确定月收入 。
(三)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近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依据 。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降低其贷款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有担保行为的,以借款申请人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扣减其担保的贷款金额;
(二)未达到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贷款情形,但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情形的 。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 。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 。同时,贷款期限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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