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
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统称服务网点)根据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
自住住房类型包括:
(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登记,且可在当地住房建设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含铁路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开始建造、翻建、大修,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五条?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及以上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 。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