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在南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
注:
1、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南京居住证签注办理指南】2、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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