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和扶助政策 。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取该证书当年起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并按照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百分之五十;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
未享受前款奖励且户籍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
第四十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四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享受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独生子女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具体办法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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