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五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额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
第四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
第四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第二个或者收养子女的,已领取的证书自动失效,停止相关待遇,已发放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扶助金和增发的退休金等不予收回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和扶助政策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不育的妇女或者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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