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
第三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推动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总体投入水平 。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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