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现将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有限额门诊慢性病取工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患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合规限额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合规限额内、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100%予以报销;合规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参保职工个人自理 。大病保险可报销无限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合规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合规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规限额由10万元至3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至35万元,12万元(不含12万元)至24万元 (含24万元)按90%报销;24万元(不含24万元)至35 万元(含35万元)按95%报销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35万元以内按100%报销,35万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 。
(三)调整厅级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地厅级干部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取称人员床位费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厅级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地厅级干部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其床位费可按干部病房标准间的床位费标准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普通床位费后,剩余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100% 的比例予以报销 。离休人员床位费执行实报实销政策 。
(四)取消取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
取消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限制,下限不得少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普通城乡居民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67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居民医保报销后,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35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65%调整为75% 。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执行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
(二)调整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
1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不再享受门诊慢特病及院端“一单式”医疗救助政策,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事后医疗救助 。
2 .特困人员(含孤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给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上不封顶 。
3 .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4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
4 .低收入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收入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 。初次救助实行1000 元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5%给予救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收入 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o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