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三 )


三、办理流程、地点、时限
(一)落户地址: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申请人按自有住房、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亲属(朋友)房产上的户口、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户的顺序确定落户地址 。
(二)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入户地派出所,由社区民警受理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报分县局;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批准完毕,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
(三)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户政服务接待室 。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
(五)有关要求
1、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 。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承诺的事项须承诺人到场办理;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应持居民身份证办理户籍迁移业务 。
2、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审核、审批户口业务,不得另行附加条件和证明材料 。对申请市外迁入人员应当进行人像检索比对,发现有重复户口、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况的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疑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3、产权共有的,只限其中的一个产权人申请户口迁入,其他产权人现场签署放弃落户申明 。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应在经营地申请户口迁入 。
四、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自有住房:可以作为落户地址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国有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用于居住的公寓 。
(二)落户地址材料:
1、在取得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2、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按以下房屋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
(1)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寓提供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2)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提供购房协议(合同或批准文件)和交款票据、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3)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3、在国有直管公房(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与居住权人的关系证明 。
4、在公共租赁住房(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与居住权人的关系证明 。
5、在单位产权住房立户的,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及单位分房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
6、在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上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户主居民户口簿 。
7、在亲属(朋友)房产上的户口入户的,提供亲属(朋友)同意落户声明书、家庭无房承诺书 。
8、在分配的政府人才公寓立户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
9、在居住地社区户地址立户、入户的,提供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
10、写字楼、商铺等非居住房产不作为落户地址,可以选择房产所在地社区户地址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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