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五 )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四)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八条规定: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优待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21]33号)中关于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原文 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七、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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