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20元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 , 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 , 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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