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桂林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补贴对象
申报补贴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
(二)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
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自本细则下发后,首个基准月为2019年12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
二、补贴标准
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 。企业人均缴费基数以申报期内最后一个月该企业人均缴费额度为准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
三、补贴期限
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四、补贴方式
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补贴 。新增岗位数量、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经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的《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6个月以来的企业在岗人员花名册(在岗人员花名册应为6个月来在岗人员名单汇总,并须注明人员入职缴费时间,有退出岗位的要注明退出时间);
(四)企业提供经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6个月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增、减人员花名册应按月提供,且应包含社会保险编号、身份证号、姓名、变更日期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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