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在广州市内具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 。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细则 。
7周岁以上尚未入学的随迁子女凭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区教育局现场审核和报名 。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制定南沙区随迁子女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积分和填报的志愿按照“排序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
第四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的居住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随迁子女在南沙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统筹投资项目计划 。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学位补助经费保障;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 。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
第八条 区商务局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区内重点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
第十条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南沙分中心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
第三章学位安排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在保证完成本市户籍地段生、统筹生和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以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人数为计算基数,以我区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
第十三条 满足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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