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三 )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随迁子女在依据本实施细则入读相关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初始年级学籍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取消其申请资格,撤销录取结果等方式处理 。
第二十五条 通过本细则获得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
第二十六条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来穗人员条件的各项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执行,其中连续居住、连续缴纳社保时限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时间点往前推算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 。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附件:1.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流程

202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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