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等文件精神 , 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方案 。
一、目标要求
2021年全市千人托位数达到1.65个 , 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家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又称托育机构) 。到2025年全市千人托位数达到4.1个 , 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 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 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
1.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用地 , 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 , 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 , 地价按教育用地评估确定 。允许在不调整规划情况下 , 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 , 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各县区政府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中 , 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 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 , 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 , 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 , 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 鼓励相关设施共建共享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教育局)
3.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 。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 按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 ,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 , 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 , 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4.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支持用人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 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 招收2—3岁的幼儿 。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可以在满足本区域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的同时 , 增加托班供给 。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 , 引进具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在社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商务楼宇和用人单位 , 建立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连锁机构 , 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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