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 )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为不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贷款最高限额(含配偶方在银川中心缴存的)为55万元,同时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
(二)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的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含20年),即:当前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同时所购房屋的贷款期限加房屋已有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40年,即:当前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60% 。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借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即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四)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
(五)还款方式:还款实行月均还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 。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以后利息不计;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 。借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逾期不还者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取罚息 。
(六)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可停止或暂缓办理异地贷款:
1、遇国家宏观政策或自治区、银川市房地产政策调整时需要停止办理的;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主要满足在银川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购房需求,如遇银川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可暂缓办理异地贷款;
3、异地缴存职工不能在银川管理中心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六、贷款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贷款担保;
(二)贷款担保方式:
1、所购住房抵押;
2、依法可以提供担保并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
3、多个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以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之和进行质押连保;
4、具有担保资质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担保 。
由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担保的,应出据信用担保合同,合同标的、担保期限、履约方式必须明确 。
七、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3、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的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5、保证人提出终止担保的 。
(二)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必须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管理中心、借款银行共同追究违约责任 。
(三)贷款发生风险时,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和用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按有关协议追究银行的责任 。
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承诺书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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