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
第四条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 。
第五条受委托贷款银行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中接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办理贷款咨询、受理、审查、签约、担保落实、贷款发放、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贷款回收、变更、结算、诉讼、按揭转抵押、贷后管理等有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承办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 。
第二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咨询 。咨询过程中,业务柜面工作人员应将有关贷款业务内容和相关注意事项一次性全部告知借款申请人 。
(二)贷款申请及受理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在“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延伸业务网点提交申请,并配合贷款审核和调查,现场填写《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及《面签承诺书》;受理人员将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的个人信息及贷款申请内容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打印出电子申请表格,由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现场核实信息后签字确认留档,将档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提交“管理中心”复审人员 。
(三)贷款审查 。“管理中心”复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个人情况或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及时删除相关贷款申请信息 。
(四)贷款审批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
(五)贷款签约及担保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到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其合法授权机构办理房屋贷款担保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物信息 。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保证人落实办理担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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