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四 )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等新建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
(四)购买再交易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 。
(五)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的,须提供经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发票 。
第十六条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买卖双方(含配偶)及其共有权人(含配偶)须持以下手续同时到“管理中心”业务柜面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及其延伸业务网点办理: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3.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4.购买法院拍卖再交易住房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拍卖款付款凭证 。
第十七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持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
第十八条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贷款结清通知单(预审通过后提供)、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预审通过后提供)、商业按揭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据或税收缴款书、购房合同副本(或购房合同正本调档件)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单 。
第十九条其它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相关证明信息必须一致 。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
(三)个人信用报告 。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须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两年内缴存流水 。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银行实名借记卡 。
(六)“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审核工作需要,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的辅助申请材料 。
第六章 贷款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条贷前调查的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
(二)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
(三)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按揭转抵押办理情况及楼盘项目准入调查 。
(五)再交易住房抵押物现状 。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贷款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
第二十二条审批时限
凡提交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在贷款审批资料齐全、合同签订完整有效、抵押担保落实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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