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签约
第二十三条根据“管理中心”审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贷款银行及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贷款受理、审查、批准资料完整;借款合同与相关单据齐备,且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字迹清晰、没有涂改;保证人应完成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签约手续 。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贷款银行担保落实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并根据贷款审批意见、贷款担保方式等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及合同、单据的签字签章手续 。
第八章 贷款担保落实
第二十五条贷款采取保证方式担保时,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银公积金发【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时,担保落实人员应审核抵(质)押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贷款用于购买期房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每月要及时检查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为具备办理按揭转抵押条件的抵(质)押人办妥抵(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为新建自住住房的,应以住房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为再交易住房的,抵押物价值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价、契税价和受委托贷款银行评估价的最低值确认 。抵押物为法院拍卖房屋的,抵押物价值以拍卖成交价确认 。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手续 。受委托贷款银行应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出租的条件 。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定期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
第九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贷款银行在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前应进行核查,受委托贷款银行凭《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
1.购买预售新建自住住房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购买现房销售的新建自住住房,还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受委托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资金转入售房人个人账户;
3.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4.购买法院拍卖房屋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贷款工作人员和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将《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等全套贷款资料编号、扫码、整理归档 。
第十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 。
第三十二条还款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 。提前还清贷款的,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 。
第三十三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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