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六 )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受委托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每月及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划扣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到“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提前偿还的资金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回收 。
第三十六条为方便借款人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在“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可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约定(逐月抵扣还贷)提取协议书》,通过代扣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贷款 。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借款人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贷款变更 。在还款期间,当借款人发生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担保变更等贷款变更业务 。
第三十九条所购房产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后14日内,借款人应主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转换抵押登记手续;与房屋权属交易相关的借款人(抵押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对超期未办妥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条抵(质)押凭证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按自营贷款管理模式严格进行全程管理,并接受“管理中心”定期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催收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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