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现就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女方分娩后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 , 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 , 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 , 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 , 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 , 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 , 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 , 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 , 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 , 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 , 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 , 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 。
二、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 ,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 , 在子女0-3周岁期间 , 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 。例如 , 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 , 在孩子满3周岁前 , 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
三、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 如何享受生育假?
【2022新修订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问题解答】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 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
四、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 , 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 。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 , 也可以连续休 , 累计不超过五天 。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 , 也可以连续休 , 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 , 也可以连续休 , 应在当年休完 , 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 , 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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