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吉林省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认定条件
(一)凡具有本省户籍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 。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2.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 , 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 ,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
3.残疾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
4.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
5.低保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 , 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 , 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 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吉林省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 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 , 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 , 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核实 。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 , 如遇特殊情况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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