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 )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满后,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续期,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经营期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同意给予续期 。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接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山市机动车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每三年公布一次;
2017 年 5 月 4 日 起,车辆准入标准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2年内的车辆,非纯电动小汽车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应达到1750毫升及以上(或涡轮增压发动机排量应达到1350毫升及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达到108千瓦及以上);《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2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3万元,2年以上8年以下车辆经过有资质的车辆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3万;纯电动车无价格、排量限制,但车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 。
(三)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国标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外观、颜色不可与中山市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国标的相关要求 。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递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车辆价格鉴定评估证明);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第(二)项要求的车辆,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加注“拟同意申请”意见并签章,车辆所有者持该表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变更手续及安装相应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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