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 )


处罚标准:处警告 , 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驾驶燃油助力车 , 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在指定路线和范围内通行 , 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交通事故 , 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2、拒不配合执勤人员的 。
处罚标准:处警告 , 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 >驾驶燃油助力车 , 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在指定路线和范围内通行 , 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 , 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处罚标准:处警告 , 并扣留 。
五、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人、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的相关交通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受前款规定罚款处罚 , 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 , 可以免缴罚款 。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 , 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 遇有停车信号时 , 应当停应当按照交通信车等候 , 不得从路口外绕行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 , 应当避让行人 。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 。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
第三十条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 , 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 ,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 , 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四)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拦乘机动车;
(六)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
【裁量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或者违反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 。
处罚标准: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免予处罚情形: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 , 可以免缴罚款 。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或者违反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之一 , 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发生交通事故 , 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2、拒不配合执勤人员的 。
处罚标准:处警告和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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