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施工影响正常通行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 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 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 ,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二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 , 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 , 夜间开启示警灯 。
【裁量标准一】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 ,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按期改正的 。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下罚款 。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 , 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3日以内仍未改正 , 未引发交通事故的 。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 , 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仍未改正或引发交通事故的 。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二】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 , 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 夜间未开启示警灯等行为之一的 。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 , 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 夜间未开启示警灯等行为之一 , 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未引发交通事故的 。
处罚标准: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元罚款 。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 , 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 夜间未开启示警灯等行为任何一项 , 经有关部门处罚后仍未改正 , 或该路段因以上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 。
处罚标准: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并强制排除妨碍 , 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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