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济南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济南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5月25日起,启动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申请受理时间
自2022年5月25日起,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具备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
二、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
(二)房源供应 。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房源信息另行公布 。
三、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及认定标准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优先摇号选房 。
(二)认定标准: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也应无房 。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在的申请家庭 。
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
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0﹞45号) 。
6.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7.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 。
四、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
五、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关于济南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一)申报 。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低保(特困)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