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 )


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在博州范围内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
㈢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不得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退休提取时可以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利息额的5%,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
㈣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可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按照《博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三条 中心每年对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贷款总额度,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数、缴存余额、中心个贷率确定 。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博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 个人公积金账户申请停缴后重新启封继续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时间重新计算 。
㈡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参照《博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得高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
㈢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内须留存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留存缴存额可在结清贷款时使用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缴存义务,不得出现断缴,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
㈠ 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㈡ 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㈢ 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账户自动封存 。申请继续缴存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启封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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